CSR理念方针

联合国“全球契约”

“全球契约”是指1999年由联合国秘书长倡导的涉及“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四个方面的十项自愿的行动原则,赞成的企业将由企业负责人亲自宣誓将在公司影响所涉范围内遵守该十项原则,并以实现其标准而不断努力。雅马哈于2012年签署该契约,并协助向“全球契约”日本网络派遣专员、帮助分部运营。

人 权

原则1 企业应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
原则2 企业应保证其事业绝不侵害人权。

劳 工

原则3 企业应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
原则4 企业应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
原则5 企业应消除童工。
原则6 企业应杜绝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

环 境

原则7 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

原则8 企业应主动承担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

原则9 企业应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开发与推广。

反贪污

原则10 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